福州宏鹰物流有限公司人员表示公路运费也是物流企业要考虑的一个环节。但是在公路运价的时候需要考虑几个因素,这些因素在运费的费率中都有体现,分别是运输距离,载货量、货物的疏密度(轻抛货和重货)、装载能力、装卸搬运、承担责任程度、运输供需因素、服务要求,以上排序也代表了这些因素的重要程度。 福州宏鹰物流有限公司业内人士表示公路运输价格成本有个公式说明:公路运输价格成本=现场提货费用+干线费用(车辆固定成本+车公里变动成本+吨公里变动成本)回程系数+目的城市配送费用+管理费用(信息、管理人员工资等)+税金。同时分析了上述8个因素的重要程度:1. 运输距离。影响成本的主要因素,直接影响劳动力、燃料、维修保养等变动成本费用。2. 载货量。体现出规模经济的特点,通常情况下,单位体积或重量的运输成本随载货量增加而减少,主要是因为货物提取和交付活动的固定费用以及行政管理费用,可以随装载量的增加而被分摊,但这种关系受到货车的载重量及尺寸限制。3. 装载能力。装载能力也受装运规模的影响。4. 货物的疏密度。重量和体积因素需要结合起来考虑,如按重量结算费用,承运商肯定不愿拉轻抛货,按体积结算费用,承运商就会把很多成本分摊到运价上去,最理想的状态是重货与轻货能结合装运,既不超重又能充分利用车辆的容积。5. 装卸搬运。如产品的存放方式特殊,需要特别的装卸设备,如托盘运输、捆扎作业来等都会影响装卸成本。6. 责任程度。责任程度与货物的本身特征有关,如价值、性能等主要涉及货物损毁风险和事故导致索赔,通过风险控制,也能降低运输成本。7. 服务要求。服务要求高,投入就多,成本就会增加。
代收代付运费与代垫运费有什么区别?
(一)政府采购项目验收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
1.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供应商、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必须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合同未约定分包的,供应商(承包商)如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应当征得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同意,并于分包前10天向采购机构、采购人提供所有与该合同相关的全部分包合同。
2.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首先,由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或者由采购人、代理机构会同专业机构共同负责,由他们组织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来进行。采购金额较小或货物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标配产品)的也可以采用比较灵活的方式来验收。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或者行业质量检测机构要作验收记录,并分别在验收证明书和结算证明书上签字;此外,供应商、采购机构或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采购人应按照约定,组织验收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从而使验收更加规范。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备忘录,参与人员应当分别签署验收意见。验收结束后,验收主要负责人应当在采购验收书上签署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意见,应填制《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一式三份,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是财政部门支(拨)价款的必要文件。
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机构或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如不影响安全、且比原采购合同货物部分提高了使用要求和功能的或属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在价款不变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验收接受;如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协商一致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减价验收接受。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采购人确有先使用的必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就先使用部分验收,并支付部分价款。
3.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时间和方法。验收时间约定的规定有:在货物类项目中,对供应商提供的国家标准产品或技术要求不高且品牌、型号规格明确的,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做到随到随验收。对技术要求较高的或非标产品,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在供应商提交货物之日起七日内组织验收工作;在工程类项目中,属于独立的工程(包括设备安装调试)项目,在供应商提交竣工报告之日起15日内,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组织验收工作,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属于基本建设配套工程项目,且需要与基本建设工程整体验收的,则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执行。此外,如果政府采购双方在合同订立时有阶段性验收约定,那么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进行分阶段验收,并出具阶段验收报告。最后一次付款,如有质保金的,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无质量方面异议的(书面),政府采购中心将依据采购合同及有效凭证办理资金结算手续。否则,采购人还需出具验收报告。
至于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方法,属于分散采购方式的,由各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验收;属于集中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办公室可以组织技术专家进行抽查复验。
(二)政府采购项目结算
政府采购项目结算是指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并验收后,由财政部门按照采购人的验收结算手续和政府采购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金额,经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向中标供应商付款结算的过程。
在政府采购项目的结算中的基本程序是:首先,由中标供应商提出结算申请,经由采购人同意后,连同政府采购项目检测机构证明、验收结算书、接受履行报告、质量验收报告、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等有关文件一并报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其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采购人报送的拨款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和政府采购(付款)进度,经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向中标供应商付款。
欠运费的最好要法
答:在实务中,销售方与购货方在运费结算方面有两种方式:一是代垫(承运单位将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销售方原票转交),二是代收代付(承运单位将运费发票开具给销售方,销售方将运费并入货款)。由于在税收方面,代垫运费销售方不需承担税负,而代收代付运费则要承担额外的税负(因为运费抵扣率只有7%,而并入货款征税税率为17%,低扣高征),所以,在业务中,销售方大多希望采用两票制结算,即代垫运费。但是,代垫运费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才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两者的主要区别见下表(略) 对于销货方而言,“两票结算”的存在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但应限定为:在货物销售时凭按出厂价填开的货物发票和由销售方代付运费的运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和代垫运费的结算方式。关键是出厂价销售货物,即销售行为发生地点是在销售方,这才有了应由购买方把货物运回并支付运费的责任。反之若销售行为发生地点是在购买方,则货物运送的责任是销售方,显然就不存在“两票结算”基础。如果销售方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其承担的运费可以作为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对于购买方而言,货物购买地点在己方,就没有支付运费的理由。所以,“两票结算”仅存在于“发货制”的销售方式中,对于实行“送货制”的销售行为只能实行“一票结算”,即凭货物销售发票结算。 税务机关对于代垫运费的检查重点是: 1 把握交易地点,确定货物的销售方式,明确谁该承担运费。 2 把握开票地点,查虚假代开运费行为,核实货物销售收入。 注意: (1)到购货方所在地开运票的代垫运费; (2)到第三方开运票的代垫运费。 3 把握运票的开票人,是承运人还是由销售方(包括自行填开或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核实是代垫运费、代组织运输还是经营运输。就开票人而言,代垫运费是销售方向承运人索票付款后形成的。 (1)销售方自行填开运票——混合销售收入 (2)销售方到地税部门代开运票——代组织运输 (3)销售方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后加价到地税部门代开运票——经营运输(混合销售)。 4 把握物流和资金流的内在联系,查运票填开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虚开、高开运费分解货物销售收入的行为。
欠运费的最好要法可以先通过私下协商和解,不行就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从法理上讲,货主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应当及时支付运费,当货主拖欠运费时,可以有两种方式进行解决。
1、是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因为拖欠运费实际上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受民法领域调整,可以由协商解决。
2、是在双方协商失败后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或者是货主仍旧拒绝支付运费,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居中裁判解决。如果判决后对方仍然拒绝支付运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时间拒绝支付不履行判决的货主可能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影响其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等活动,限制高消费。
运费的结算方式
1、现付:运费由发件方支付,业务员上门收货时发件方支付运费。
2、到付:运费由收件方支付,业务员上门派件时收件方支付运费。
3、月结:汇总一个月支付方应付的运费。快递公司出具结算单后以月为单位统一支付运费。这是针对快递量较大的公司或个人。一般月结会要和快递公司签业务合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4、第三方支付:到付的另外一种。例:A公司寄货到B公司,运费由C公司支付,但这个C公司必须和承运的快递公司有月结协议。这种支付方式常用于国际快递,国内顺丰快递有这种服务。
5、其他支付方式:货到付款(确认货物收件人收到后再由发件方支付运费),旬结(和月结的概念差不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