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处理办法是:第一步,于发现丢失当日,遗失人应当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第二步,登报声明作废。第三步,根据开具罚单或行政处罚意见书进行复印,并提交复印件。
法律客观:《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
买家要求开发票邮寄过去邮费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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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请问发票开错可以重开吗?重开的话号码可以挨着吗?如果上下联对不上是谁的责任?
解析:
根据发票管理规定:
对发票开具错误需要重新开具的,且发票尚未入帐的,应当将原开具错误的发票个联次全部收回,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
如果发票已入帐的,1应当取回原发票联,注明“作废”字样。2按照原发票填写的内容,以红字开具一份红字发票,内容与原发票序完全一致,并在红字发票上注明“冲销号发票”字样。3作废的原发票联联同红字发票的发票联附于红字发票的存根联后备查;作废的原发票的其他联次,无需收回作废;红字发票的记帐联作为原始凭证,冲销销售收入。4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并按正常的处理程序办理即可。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进行税额的特殊性,如果付款方已将进项发票申报抵扣的话,则需要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货退货及折让证明单”后,方能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发票开具时,应当按照发票号码顺序开具,因此,作废原错误发票后重新开票的,也必须按发票号码顺序开具即可。
发票各联次应当一次复写,保证全部联次填写内容完全一致,如各联次内容不一致的,属阴阳发票,为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一般由开具发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当然,如果由于付款人对发票进行涂改造成的发票各联次内容不一致的,由付款人承担责任。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如果你在网上购买的产品属于货到付款类型,那么我们是可以开发票的,但如果你是直接包邮的这种情况,我们是不能给开发票的。”位于体育街韵达快递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的发票是谁交邮费就交给谁的,大家在网购时经常将商品费用和快递费都提前交给了卖家,卖家在邮寄商品时是可以索要快递费发票的。这位快递员建议记者提前和卖家沟通好,让卖家在邮寄商品时提供快递费发票,然后随同商品一起寄来。
发票开错了,怎么重开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主观: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针对一般纳税人所缴纳的税种发票开具的类型。我国主要两种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类发票的开具要求和开具管理都不一样。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特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以下时间要求开具: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4、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售方,销售方在发票联、抵扣联、存根联、记帐联注明“作废”字样,按发票注明金额和税额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购买方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依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以上就是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管理规定,希望大家作为纳税义务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好开具的发票。
法律客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机关单位买东西开发票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开,需要取回原票并且作废,重新开一张正确的即可;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而且跨月,作废按以下步骤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一、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 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销售方凭据此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三、销售方凭自己申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
对既不符合作废条件,同时购买方又未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开票有误的情况,开票方只能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扩展资料
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联次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5、发票的作用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开具是指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具发票,基于证明商品和资金所有权转移的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和进行税收管理的需要,发票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同时,开具发票的范围与发票使用的范围是一致的因此,用票人发生非经营性业务时不得开具发票,单位内部各部门间发生业务往来结算款项时亦不得开具发票,可使用内部结算凭证
发票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发票管理的预期目的
发票开具管理说明:
(一)普通发票开具的管理
发票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发票管理的预期目的
1、销货方按规定开具发票
销售商、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在发票开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销货方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发票联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2)整本发票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3)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4)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5)销货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发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理开具
(6)销货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要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2、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在索取发票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购买方向对方索取发票时,不得要求对方变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不得要求改变价税金额;
(2)购买方只能从发生业务的销售方取得发票,不得虚开或代理开具发票;
(3)购买方取得发票后,如发现不符合开具要求的,有权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3、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4、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每份票无任有几联,都必须把全部联次放在一起,一次性复写或打印,以保证各联填开的内容、金额等都保持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
5、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6、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7、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凭证;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特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以下时间要求开具: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4、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售方,销售方在发票联、抵扣联、存根联、记帐联注明"作废"字样,按发票注明金额和税额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购买方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依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