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指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进口材料和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的编号, 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明)或海关在进出口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减免税、税务审批和备案手续时出具的其他相关备案和批准文件。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对于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货物,除了不需要使用《注册手册》的少量低值辅助材料之外,《注册手册》的12位代码必须填写在报关单的记录编号栏中。

 

如果加工贸易的成品根据《税收征免税证明》转化为享受减税或免税的进口货物,应联系负责的货代公司在进口报关单上填写《税收征免税证明》的编号,并在出口报关单上填写《登记手册》的编号。

 

2.对于涉及减免税申报和审批的报关单,此栏应填写减免税证明号,不得为空。

 

3.对于未提交批准文件的报关单,此栏免于申报。

 

记录编号的长度为12位,其中第一位是标记代码。记录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交易模式和豁免性质栏相协调。例如,贸易模式是用供应的材料加工,豁免性质也应该是用供应的材料加工,记录号的标记代码应该是B。

©2008-2028 邮编之家本站数据仅供参考,不代表任何观点! 热门TAG|意见反馈